现行特教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是根据2007年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7〕8号)确定的。该标准考虑到特教学校日常办公费、水电费、维护等费用较高,将特教学校日常公用经费(综合定额)部分由2001年的770元提高至2200元,其它定额部分与调整后的普通中小学定额标准一致。随着特教学校办学条件提高,个性化康复设备等现代技术的使用,特教学生生活助理人员、专业康复人员的配备,国内外特殊教育教学交流等活动的不断开展,现行特教公用经费标准明显偏低,已不能满足特教学校的日常运转及特殊需求。
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41号)精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
残疾人教育条例》,本市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将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列为2009年市政府折子工程(136号)。
二、调整特教公用经费定额的原则
(一)《北京市基础教育殊教育学校用经费定额标准》是核定预算的基本依据,修订《北京市基础教育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应保证学校教育教学的最基本需求与正常运转,根据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公用经费开支范围,结合本市特殊教育学校近几年实际开支情况,核定公用经费标准开支项目和定额。学校的大型设备购置与较大规模修缮等应计入专项经费预算安排,不计入定额标准。
(二)由于特殊教育事业近几年发展迅速,原有公用经费定额中没有涉及的特教学校专有项目开支,根据近几年特教学校建设的实际情况,在定额中予以增加。
(三)修订《北京市基础教育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要本着勤俭节约办事业的原则,既要考虑教育教学实际需要,也应考虑财政支撑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