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
(京教财〔2009〕31号)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京发〔2007〕17号),重视并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促进各级各类学校的和谐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市教委、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了《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标准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将现行特殊教育学校(含随班就读)公用经费定额中综合定额标准调整为每生每年4500元,其它定额部分与现行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相同。
二、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的使用与管理按照现行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管理办法实施。
三、按照本市《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通知》(京教财〔2007〕8号)确定的经费补助原则,考虑到2010年为新标准执行的第一年,特殊教育学校公用经费定额补助新增经费由市级全额负担,以后年度实现市与区县分项目按比例共担。
四、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关于调整《北京市基础教育特殊教育学校
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的方案与说明
一、调整特教公用经费定额的意义及必要性
2008年,本市有7926名特殊教育学生(其中: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2755人,随班就读学生5171人),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人数的2%,涉及2万余家庭人口。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本市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推动残疾人事业不断发展。
2007年,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京发〔2007〕17号)明确指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目标是促进各级各类学校的和谐发展和教育质量的整体提高,实现教育对象受教育均衡要向弱势群体倾斜。各级政府要将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优先保障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所需资金。高度重视并切实做好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工作,进一步加大政策倾斜和经费投入,加强区县特殊教育中心建设,全面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保证特殊教育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力争到2010年,初步构建起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的政策制度框架,大力发展残疾人教育。各级政府将残疾人教育纳入全民教育发展总体规划和教育发展评价考核体系,科学规划,特别扶助,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教育的权利,做到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零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