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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四)借调人员协助监管统计工作的,临时性的奖励2分,定期的奖励5-10分。
  第十条 考核机构及项目权重
  (一)对于报送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各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考核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统计分析、统计管理四项工作,各项目分别按35%、20%、35%、10%的权重计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年度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
  (二)对于不报送客户风险统计数据的各中资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外资法人银行上海分行,考核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统计分析、统计管理三项工作,各项目分别按55%、35%、10%的权重计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年度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
  (三)对于外国银行分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非银行金融机构,考核内容包括非现场监管报表、季度宏观形势与银行业运行状况调查问卷、统计管理三项工作,各项目分别按70%、20%、10%权重计入年度综合考核得分。年度综合考核满分为100分。如主动上报统计分析和专题研究报告等的,将视报送的质量,在总分的基础上每篇加1-2分。
  (四)各项奖励分加总为年终奖励总分,奖励总分上不封顶。
  (五)综合考核分与奖励加分合计为年度总分。按上述(一)、(二)和(三)款的机构类别分别按考核内容进行年度总分高低排序。

四、奖惩办法

  第十一条 上海银监局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进行通报和年终评比,对圆满完成年度各项统计工作并有突出贡献的单位进行表彰。
  第十二条 监管统计考核结果将作为考核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水平和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对该机构的监管评级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评价中。
  第十三条 对违反规定屡次漏报、迟报、错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将采取约见相关负责人谈话、发出警告单、通报批评等措施,督促其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对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统计资料的,对坚持如实上报统计数据的统计人员或对检举、揭发统计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对不配合统计现场检查或不认真落实现场检查整改意见的,对不配合监管统计其他相关工作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取消当年考核评比资格、进行业内通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相应规定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等相关措施。

五、其他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上海银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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