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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三)统计分析工作考核方式和计分标准
  统计分析工作考核年度内满分为100分,评分采取累计加分方式,按照统计分析报告报送的数量和质量两个方面,分别给予不同的、可累计的加分,迟报不加分。考核期末,各项加分累计后的分值为报送机构统计分析的考评得分。最后考评得分超过100分的部分,不予计算。
  1.及时上报月度常规统计监测分析报告的,每篇加2分。及时上报季度常规统计监测分析报告的,每篇加3分。
  2.及时上报季度例会分析材料的,每篇加4分。按季度上报专题分析报告的,每篇加4分,多报的酌情加分。
  3.及时填报季度宏观形势与银行业运行状况调查问卷的,每次加2分。
  4.按照临时调研通知要求及时上报相关调研报告的,视具体要求每篇加2-5分。
  5.上报的各类分析报告有深度、有观点、有创新的,视具体情况每篇再加2-6分。
  (四)统计管理工作考核计分标准
  统计管理工作考核年度内满分为100分,评分采取扣减计分方式,即对未按照有关规定完成工作的分别扣减不同分值。考核期末,从总分100分中扣减各次扣减分值后得到报送机构统计管理工作的考评得分。
  1.未及时按有关规定制定和上报监管统计相关管理制度的,每项扣10分。
  2.未报送本机构监管统计工作年度计划和年终总结的,每项工作扣5分。
  3.年内未进行过与监管统计有关的质量检查、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的,每项扣5分。
  4.没有按期对统计历史资料、文件进行归档整理,信息系统建设滞后已严重影响统计工作的开展和信息准确性的,每项扣5分。
  5.对于上海银监局组织的与监管统计和分析有关的各项会议、培训等活动,未参加的,每次扣5分;未按规定人员参加且无理由或未事先说明的,每次扣2分;迟到或早退的,每次扣2分。
  6.统计人员变动,未及时向我局报备的,扣2分。
  第九条 奖励加分标准
  下列情形给予在总分上基础上适当奖励加分:
  (一)对监管统计制度和工作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并被上海银监局采纳的,奖励2分。
  (二)上报的统计分析报告被上海银监局《上海银行业动态》采用的,奖励5分;被上海银监局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的,奖励8分;被市委、市政府领导做出重要批示的,奖励10分。
  (三)协助上海银监局承办与监管统计有关的会议或培训的,按承办会议或培训的规模和质量,给予奖励3-10分;协助上海银监局开展与监管统计有关的专项调查的,奖励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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