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印发《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的通知
(沪银监通[2010]3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代表处):
因监管工作需要,我局对《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从2009年12月起执行,《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58号)和《
中国银监会上海监管局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考核实施意见(暂行)》(上海银监发[2004]6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0一0年一月七日
附件:
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统计考核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和强化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不断提高监管统计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队伍中形成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良好氛围,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转发银监会<
关于建立客户大额授信统计制度和零售贷款违约客户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等两份文件的通知》(上海银监发[2004]212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2007年正式运行的通知》(银监发[2006]75号)、《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
分支机构非现场监管报表的通知》(银监办发[2007]173号)、《关于印发区域特色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8]51号)等法规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上海银监局监管的在沪中外资法人银行(含村镇银行)、中资银行分行(含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和外资法人银行上海分行、商业银行营运中心、资产管理公司上海办事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中,当年新设机构不参与当年年度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