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无能力自筹资金的困难企业,由困难企业向市国资委、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申请,由市国资委会同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监察局进行审查后由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调剂。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无法调剂的,由市、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统筹解决。
(三)关于地方漏报关闭破产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参保
中央和自治区财政补助是以2008年底上报数据为准,对漏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中央和自治区财政不予补助,对漏报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退休人员参保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申报参保,不足资金部分,按(桂劳社发〔2007〕197号)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2009年底前未登记参保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的休人员和新增困难企业的退休人员,今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桂劳社发〔2007〕197号)规定执行。
(四)困难企业职工参保
为解决困难企业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问题,各统筹地区要完善政策,建立多平台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政策,让困难企业可依据自身的经济能力选择参保,享受相应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对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确有困难的,经各县(区、管理区)政府(管委)批准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由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自治区财政将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三、参保范围和条件
(一)参保范围
1.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中央及中央下放地方政策性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2008年1月底上报自治区的人数为准。
2.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对依法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以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2008年1月底上报自治区的人数为准。
3.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等群体。对关闭破产集体企业、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困难企业职工,原则上以2009年10月市本级、各县(区、管理区)上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及人数为准。
退休人员的范围截止2009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
(二)认定依法破产国有企业等退休人员的条件
1.依法破产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的退休人员的条件。经人民法院裁决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关闭破产的集体企业退休人员。
2.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困难企业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