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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

贺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
(贺政办发〔2009〕21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平桂管理区管委,市政府各副处级以上单位: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559号)(以下简称《条例》)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自治区也于2009年10月15日印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93号)。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的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规划环评)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性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参与综合决策进入了新阶段。开展规划环评是落实“预防为主”环境保护方针的重要抓手,对推动我市生态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条例》的精神实质,充分认识贯彻执行《条例》的重要意义,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生态文明的高度,积极做好规划环评工作,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贺州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二、大力推进我市规划环评工作
  (一)建立规划环评联动机制。市环保局、发展改革委、建设规划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水电局等部门要积极建立联动机制,把规划环评工作提前介入到规划前期研究、规划框架制定、规划草案的各个阶段,充分发挥好规划环评参与综合决策的作用。
  (二)切实加强规划环评的执行率。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环评法》和《条例》的规定。从2010年1月1日起,凡是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是不符合城市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其他专项规划要求的项目,环保部门不得审批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凡是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规定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划实施区域,环保部门不得审批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三)加强重点领域规划环评工作。各县(区、管理区)、市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区域、流域规划环评,把区域、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性、长期性环境影响作为评价的关键点。要严格规范各工业园区(集中区)规划环评编制,把园区布局、产业结构和主要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方案的环境合理性作为评价工作重点。铁合金、水泥、造纸等高污染高耗能产业、产能过剩行业进行规划环评,其规划环评应作为受理审批区域内高耗能高污染项目环评文件的前置条件,避免产能过剩重复建设引发新的区域性环境问题,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未进行环评的规划所包含的建设项目和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集中区),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受理审批项目环评文件;对已经批准的规划,在实施范围、适用时限、规模、结构和布局等方面进行重大调整或者修订时未进行重新环评的,不予受理审批其项目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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