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对轻纺与医药卫生、能源与交通技术领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007至2009年运行状况进行评估的通知
(冀科平函〔2009〕21号)
省教育厅、省交通厅、省国资委、省电力公司、石家庄市科技局、保定市科技局、邯郸市科技局、邢台市科技局、沧州市科技局、承德市科技局、衡水市科技局、张家口市科技局、秦皇岛市科技局,各依托单位并参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运行和管理,促进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技术中心)整体水平的提高, 按照《河北省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办法》(冀科平[2008]14号)的相关规定,2010年省科技厅将组织专家对轻纺与医药卫生、能源与交通技术领域的省级工程技术中心进行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目的和原则
评估是工程技术中心管理的重要环节,通过绩效评价,全面了解和掌握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状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以评促建,加快发展。评估工作坚持依靠专家,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组织实施
评估工作由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实施。2010年将对轻纺与医药卫生、能源与交通技术领域的24个工程技术中心2007-2009年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具体名单见附件1)。列入评估范围的工程技术中心必须参加评估,不参加评估的,取消其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资格。
三、评估内容
工程化能力与水平、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效益与影响、工程化试验条件、对外开放与运行管理等。(具体评估指标及说明见附件2)。
四、评估程序
评估分现场评估和复评两个阶段:
1、现场评估
2010年4月-5月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1)审阅《河北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评估申请书》
(2)听取工程技术中心工作报告,报告50分钟,答辩10分钟。工作报告主要对评估期内工程技术中心运行状况进行全面、系统总结。
(3)听取工程技术中心研究开发人员就5项以内代表性研究成果进行介绍,限时在90分钟内完成,包括提问答辩时间。每项成果报告后,预留答辩时间应不少于5分钟。
(4)现场考察:主要核实承担的研究开发项目与到位研发经费、科研成果、队伍建设、人才培养、对外开放和经济效益情况,检查仪器设备、技术装备管理和运行情况,抽查试验记录。工程技术中心应提供项目合同书、经费到帐证明、成果证书、获奖证书等原件或复印件,主要论文、学术著作以及试验记录、设备运行记录、有关规章制度等材料以备专家审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