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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以上金额均不含列入国家或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财政投入部分。
  第八条 鉴定专家
  鉴定专家组一般由五名以上科技、管理、财务等专家组成,科技专家不少于三人。
  鉴定专家一般应具备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被鉴定项目的内容以及相关领域的发展状况,并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九条 出具鉴定意见
  政府科技部门综合专家意见,形成最终审核意见,出具《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见附件三)。
  第十条 鉴定时限
  政府科技部门在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有效材料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工作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十一条 申请鉴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在鉴定中受到保护,参与鉴定人员应按照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
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现因审核你单位享受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我局对你单位申报的          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请你单位提供政府科技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你单位的研究开发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规定的条件。

主管税务机关: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二:
  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申请表

项目名称  

  

申请单位  

  

项目负责人

  

联系电话  

  

E-mail

  

单位地址  

  

研发起止时间

  

主管税务机关  

  

项目所属

技术领域  

  □电子信息 □生物医药 □航空航天   □新能源及节能  □新材料

 □先进制造 □现代农业 □高新技术服务 □资源与环境   □其他

项目开发类型

□新产品 □新技术 □新工艺 □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再创新

研究开发

组织形式  

□独立研发 □与其它企业合作 □与院校或院所合作 □与国外合作 □其他  

经费实际投入额(万元)  

总计

财政投入

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其他

国家

省级

市级

区县

 

 

 

 

 

 

 

 

经费实际支出额(万元)  

燃料动力

人员费用

设备

购置

租赁

无形资产

摊销

产品

试制

折旧

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其它

费用

  

  

  

  

  

  

 

  

  

项目用30万元以上设备(可另附)

设备名称  

原值(万元)  

购买时间  

在本项目中的作用  

  

  

  

  

  

  

  

  

项目成果应用状态  

□稳定应用      □应用后停用      □未应用  

主要协作单位名单  

单位名称

通讯地址  

联系人

电话

  

  

  

  

  

  

  

  

  

  

  

  

项    目  实  施  单  位  承  诺  

 

本单位承诺:所申报资料真实、齐全,无弄虚作假

 

     负责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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