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级政府科技部门或设区市政府科技部门会同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的鉴定工作。
第五条 鉴定内容
(一) 该项目是否属于科技部发布的《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发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范围;
(二) 该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是否属于《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内容;
(三) 该项目对本行业、本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是否具有促进作用和意义;
(四) 项目的人、财、物投入是否合理;
(五)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鉴定申请
企业收到税务机关《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见附件一)后,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向省级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向当地设区市政府科技部门申请鉴定。
企业在申请鉴定时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关于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项目鉴定意见的通知》;
(二)《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二);
(三)企业关于该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四)委托或合作研究开发该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五)该项目计划书、研究开发费预算和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六)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七)政府科技部门或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第七条 鉴定程序和方式
政府科技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后,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根据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采用不同的鉴定方式进行鉴定。
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采取会议鉴定方式,申请单位应当当场答辩。必要时可前往申请单位现场考察。
单个项目预算或实际发生费用在100万元以下的,采取书面审核鉴定方式,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进行鉴定。必要时可要求企业追加提供材料、答辩或现场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