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科学技术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冀科政函〔2009〕22号)
各设区市科技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特制定《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
河北省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
项目鉴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精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支持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11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范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有异议并要求企业提供政府科技部门鉴定意见书的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研究开发项目没有异议的,应按照《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办理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