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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九条 管辖权争议案件审结后,书记员应当在7日内将案件材料订卷。
  案卷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卷案号、承办人姓名、书记员姓名;
  (二)收案时间及结案时间;
  (三)下级法院《申请指定管辖请示》;
  (四)起诉书、公诉书及与管辖权争议有关的主要证据材料;
  (五)汇报笔录;
  (六)本院《指定管辖通知书》,如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案件包括《申请指定管辖的请示》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通知书》;
  (七)案件审批表;
  (八)向下级法院送达《指定管辖通知书》的凭证;
  (九)其他需要入卷的材料。
  第二十条 书记员将案件订卷后,将案卷送交承办法官审核检查,如无误,承办法官签字后,由书记员按照案件案号顺序进行归档。

  第二十一条 行政指定管辖案件按相关的行政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处理,没有规定的参照本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高级法院立案庭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2010年1月1日起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说明

  指定管辖案件的审理是人民法院立案庭的重要审判职能,为进一步加强该类案件审理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水平,高级法院立案庭在充分调研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的初稿,并召集高、中两级法院共同参加的研讨会对初稿进行了研讨,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一、本规范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本规范所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指定管辖适应的情形做了规定,但该规定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特别对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具体程序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目前基本处于空白状态,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作法多样,缺乏统一的标准,致使指定管辖案件长期没有纳入现行的法院审判管理系统,影响了该类案件审理的质量与效率,解决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的程序规范问题,是司法审判实践的迫切需要。
  二、指导思想
  本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以《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精神为指导,在总结已有司法实践成熟经验基础上,加强指定管辖案件审理程序的规范化建设,力争将指定管辖案件纳入现行审判管理系统,不断提升审判质量与效率。
  三、主要内容
  本规范包括报请指定管辖案件的范围与类型、受理的条件、审理流程、附则四部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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