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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第十条 收案后,书记员应当对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的诉讼手续进行审查,经与当事人确认诉讼手续没有变化的,可以从一审卷宗中复印。
  当事人的代理人代理权限不包括二审,则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书的代理权限为代为上诉的,应当审核代理人是否具有代理权限)。
  第十一条 书记员在上诉材料审查完成后,应当将案件材料装订成卷(正卷)并登记在册,及时将案卷移交给承办法官。
  卷宗可附《案件情况表》,列明当事人名称、联系方式、案件审理方式、立案时间、最后审限到期日等内容。
  第十二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可以采用召集当事人询问(谈话)后径行裁定的方式审理,也可以采用开庭方式审理,承办法官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决定审理方式。
  下列案件应当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
  1、一审法院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时,未听取原告意见的;
  2、双方当事人对确定管辖权的事实争议比较大,且通过一审案卷中的证据材料不能完全查明的;
  3、上诉时当事人提供了可能影响案件事实的新证据;
  4、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
  5、其他需要询问的情况。
  一审裁定可能错误需要改裁的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十三条 下列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后进行书面审理: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外地,参加询问比较困难;
  2、案件有关管辖的约定比较明确,双方争议不大;
  3、法律对管辖规定明确,双方对确定管辖的事实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
  4、其他可以采用书面审理的情形。
  第十四条 承办法官在收案后的3日内,应对案件争议内容进行初步审查,以决定案件审理方式。
  决定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或开庭的案件,由书记员安排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并将询问或开庭的时间、地点及时通知案件当事人。
  决定书面审理的案件,书记员应当及时向双方当事人送达《案件审理通知书》,告知当事人以下事项:
  1、法院决定采用书面方式审理,并征求其意见;
  2、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并询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是否申请回避,如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有异议,应当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回避申请;
  3、确认当事人的诉讼手续及代理人是否发生变化,如发生变化,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新的诉讼手续;
  4、明确送达地址。

四、庭审阶段

  第十五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由承办法官主持,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其他成员可以不参加。
  第十六条 承办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宣布二审法院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告知其依法享有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的权利,并询问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应当提出事实与理由,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第十七条 在开始询问当事人之前,应当要求当事人填写人民法院《送达地址确认书》,并告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性质与法律后果,《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作为法院法律文书唯一送达地址,按该地址送达视为法院合法送达,相关的法律责任与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八条 召集当事人进行询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进行,如双方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同时到场,也可分别与一方当事人进行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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