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2009年12月20日 京高法发[2009]526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各区、县人民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已于2009年12月14日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总第248次)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与市高院立案庭联系。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立案审判职能作用,明确合议庭、承办法官、书记员的职责,保证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在法定审限内公正、高效的审结,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合议庭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总则
第一条 高、中级法院立案庭负责审理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管辖权异议案件包括当事人对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案件。
第二条 当事人以双方订有仲裁协议(条款)或其他案件不属于法院主管的情形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不应以管辖权异议审理。
第三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第四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的审理期限为30日,审理期限自立案次日起开始计算,涉外及涉港、澳、台案件除外。
二、立案审查阶段
第五条 立案庭在收到案件后,立案人员应当对下级法院移送的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是否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上诉条件进行立案审查。
第六条 上诉案件应当有上诉状,上诉状应当合法送达被上诉人。上诉案件没有上诉状或上诉状没有合法送达被上诉人,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第七条 上诉人的诉讼手续应当完整、齐备,诉讼手续不完备的,案件不予立案,一律退回下级法院。
上诉人为法人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上诉人为公民的,应当提交身份证复印件、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有代理人,公民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所函;
第八条 被上诉人应当提交答辩状,如被上诉人未提交答辩状,不影响上诉案件的移送,但下级法院在移送上诉案件时对此情况应当进行说明。
三、庭前阶段
第九条 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二审立案后,应当交由庭长分配案件,确定案件的具体承办法官及合议庭组成人员,并于当日将案件移交合议庭,由书记员或承办人签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