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哈尔滨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等9件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2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15日)废止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市区第三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的通告
为改善市民居住条件,提高城市环境质量,现就市区第三期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
(一)道里区:西起哈拖招待所西侧围墙,东至通达街道路红线西侧,北起新阳路红线南侧,南至哈拖招待所南侧挡土墙及通达街238号3号楼和4号楼挡土墙(不含通达街238号3号楼和4号楼),及通达街238号2号楼西侧外墙延伸至道里供水公司(哈尔滨市铸管厂办公楼)南侧围墙围合的区域,以及哈松拖教育中心(不含哈松拖教育中心)与通达街238号4号楼所夹狭长区域。
(二)道外区:东起北二十道街道路红线西侧,西至北十八道街道路红线东侧,南起靖宇街道路红线北侧,北至北新街道路红线南侧围合的区域。
前款(一)、(二)项规定的拆迁改造具体范围,以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拆迁范围图为准。
二、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禁止改变房屋用途或者抵押房产,禁止违法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正在建设的,应当立即拆除。
三、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办理棚户区改造项目之外的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批准,土地、房屋登记,户口迁移、户口分户,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四、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应当按照拆迁公告在规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五、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的被拆迁居民,由所在区政府按照市棚户区拆迁改造有关规定补偿安置。
六、在棚户区拆迁改造范围内经市城乡规划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