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等关于做好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督〔2010〕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市政府关于本市建立对区县政府教育工作督导评估制度的规定,为进一步推动各区县政府依法履行教育责任,促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快本市率先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的进程,按照市教委、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关于上海市建立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制度的具体意见》(沪教委督〔2005〕6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09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的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年度自评公报项目部分指标
结合近年各区县自评公报工作的情况,对2009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以下简称《项目表》)部分指标作调整和完善。一是调整“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情况”表,增加“财政总支出”项目,并规范原有项目名称及排序。二是修订“班额标准执行情况”表,重点统计达标班级数和严重超标班级数。三是将原“中小学(幼儿园)校舍资源情况”表更名为“教育公建配套建设情况”表,增加对教育公建配套项目应建未建数的统计。四是增加“中小学(幼儿园)房屋土地资源监测情况”表,加强对中小学(幼儿园)房屋土地资源保护管理的监控。五是对“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等一些项目在备注中作具体说明,以明确统计口径。
二、自评程序规范性和数据真实性要求
近年来自评公报工作受到各区县政府高度重视,各区县已形成组织工作自上而下,填报工作自下而上的良性运作机制。希望各区县政府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自评公报工作动员、部门自评、整理汇总等工作,落实各职能部门填报责任人制度,按照《项目表》中规定的各类指标统计口径,确保各类指标和数据的真实性、科学性和规范性。同时,区县政府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汇总上报工作,并在本区县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示。
三、自评公报工作安排
2009年区县政府教育工作自评公报工作于2010年1月初启动,至2010年2月下旬完成。2010年2月28日前,请各区县政府将年度自评报告(2500-3000字左右)和公报项目表(一式5份),由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责任人签名,并由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盖章后报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汇总后,将上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并适时在“上海教育”及“上海教育督导”网站向社会公示。
附件:2009年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一○年一月六日
附件:
2009年本市区县政府教育工作年度自评公报项目表
区县:
(盖章) 分管区长:
(盖章)
表1. 教育财政拨款增长情况
单位:万元
年份
项目
| 2008年
| 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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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常性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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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经常性收入比上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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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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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费拨款比上年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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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费拨款增幅比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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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财政教育转移支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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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总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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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费拨款占财政总支出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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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费拨款(义务教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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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费拨款比上年增长(%)(义务教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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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费拨款增幅比财政经常性收入增幅增减(%)
(义务教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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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事业费拨款占教育财政拨款比例(%)(义务教育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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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专项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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