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对预算单位提出的预算调整事项,企业在进行决策时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预算调整事项不能偏离企业发展战略和年度预算目标;
(二)预算调整方案应当在经济上实现最优化;
(三)预算调整重点应当放在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重要的、非正常的、不符合常规的关键性差异方面。
第三十六条 市管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应于每年8月底前,对所属企业预算调整方案进行经审议批准。
市管企业财务预算调整方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章 全面预算的考核
第三十七条 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预算审计,纠正全面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维护全面预算管理的严肃性。
第三十八条 预算年度终了,企业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于2月底前向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市管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国资委报告财务预算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企业对内部预算执行单位的考核可分为年度考核和期间考核。期间考核可按企业实际情况分为月度、季度和半年考核。企业全面预算考核是预算单位业绩考核的主要内容,应当与预算单位负责人的奖惩挂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参考依据。
市国资委将结合年度财务审计,对市管企业财务预算工作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和评价,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第九章 全面预算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四十条 预算管理基础工作主要包括定额、价格、计量、程序、标准等工作。
(一)定额工作包括对成品及零部件材料消耗定额、动能定额、工时定额、费用定额等的制定和管理。
(二)价格工作包括对销售价格、采购价格、关联交易价格、内部转移结算价格等的制定和管理。
(三)计量工作包括对内、外部各类物料的转移、物耗、能耗等进行全面、科学的计量。
(四)程序工作包括对销货及收款环节、采购及付款环节、生产环节、固定资产管理环节、货币资金管理环节、关联交易环节、担保与融资环节、投资环节、研发环节等的控制和规范。
(五)标准工作包括对各项费用标准、工资标准、劳保及福利支出标准、记录及文件等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