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9〕81号)
各市管企业:
为加强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现将《关于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贯彻落实中的有关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关于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
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加强青岛市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保障国有资产安全,促进企业又好又快发展、科学发展,依据《
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
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
财政部等五部委印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山东省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加强省管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现提出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防范管理企业法律风险50条”)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各企业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围绕实现又好又快发展,高度重视并不断加强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在认识上更加清晰深刻,在措施上更加具体明确,在效果上更加显著有效。
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企业的经营行为都要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步伐的不断加快,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面临的外部环境越来越复杂,面临的风险不断增多,经济纠纷时有发生,有些对企业的生产经营造成了严重影响,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构成了直接威胁。这些情况表明,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中的主要风险之一,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问题也已成为企业经营和发展中所必须解决的问题。
企业法律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在法律风险面前,企业并不是只能束手无策、被动防御、事后救济,而是完全可以有所作为,是可以通过采取有效的制度和措施加以防范、管理、控制的。做好企业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是企业实现自身科学发展的需要、是深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是提升应对金融危机能力的需要。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进一步强化风险意识,不断规范经营行为,积极维护合法权益,加快完善防范管理措施,为企业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做好法律风险防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