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市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第二十条 认定机关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证、核查、年检、变更认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附件:
一、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
三、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
四、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
五、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六、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申请表
七、“已就业”戳记式样(略)
附件1:
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企业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加盖企业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民政局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可张贴)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张 贴 处
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张 贴 处
企业基本情况
金额: 万元
法定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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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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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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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日期
| 经济性质
| 工商注册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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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金
| 固定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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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原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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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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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固定资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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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人数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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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流动资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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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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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自有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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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生产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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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贷流动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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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六残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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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税金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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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产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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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中
| 应交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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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销售(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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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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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创汇(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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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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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或经营范围
| 主要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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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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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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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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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产品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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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盈或亏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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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利使用情况
| 1.扩大再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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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职工集体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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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奖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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