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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主管税务机关、残疾人联合会提请认定机关核实单位安置的残疾人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时,持证残疾人属于本市户籍的,认定机关应在5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属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确认并答复。

  第二十条 认定机关进行福利企业资格认证、核查、年检、变更认定,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0年1月1日施行。

  附件:

  一、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

  三、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

  四、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表

  五、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变更申请表

  六、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年检申请表

  七、“已就业”戳记式样(略)

  附件1:
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

  企业名称: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加盖企业公章)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深圳市民政局制



  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报告(可张贴)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张 贴 处
  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张 贴 处
  企业基本情况
  金额: 万元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开办日期

经济性质

工商注册号码

 

 

 

 

注册资金

固定资金

 

固定资产原值

 

流动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

 

职工人数合计

 

企业流动资金总额

 

1.管理人员

 

自有流动资金

 

2.生产人员

 

信贷流动资金

 

其中:六残人员

 

年税金总额

 

年产值

 

应交营业税

 

年销售(营业)收入

 

应交增值税

 

其中:创汇(美元)

 

应交所得税

 

生产或经营范围

主要产品

 

副产品

 

主 营

 

兼 营

 

出口产品数量

 

年盈或亏总额

 

税利使用情况

1.扩大再生产

 

2.职工集体福利

 

3.奖  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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