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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民办〔2009〕3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二月四日

  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利企业资格认定行为,保障残疾人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民发[2007]103号)、《广东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福[2007]33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7〕123号)、《关于规范管理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工作的通知》(深残联发[2009]8号),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福利企业,是指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安置残疾人职工占职工总人数25%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人数不少于10人的企业。

  第三条 福利企业安置的残疾人职工应当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上注明属于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的人员,或者是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残疾人。

  第四条 深圳市民政局是深圳市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认定机关”)。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年检或残疾人职工变更申请认定,应向认定机关提出申请。

  第五条 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1年(含)以上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在单位实际上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

  (二)企业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占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25%(含)以上,且残疾人职工不少于10人;

  (三)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企业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所在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五)企业具有适合每位残疾人职工的工种、岗位;

  (六)企业内部的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

  第六条 企业申请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会福利企业申报登记发证注册书》(见附件1),一式两份;

  (二)《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见附件2),一式两份;

  (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四)适合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可行性报告;

  (五)企业与每位残疾人职工签订的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在职职工总数的证明材料;

  (七)经过认证机关认证的《深圳市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残疾人证书认证结果》(见附件3)复印件(查原件,留复印件);

  (八)残疾人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1份(原件随审查结果一起退回企业);

  (九)企业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每位残疾人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十)社保部门出具的企业为每位残疾人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十一)残疾人职工岗位说明书;

  (十二)企业内部道路和建筑物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证明。

  第七条 认定机关收到企业提交的认定申请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期间,认定机关认为需要进一步核实残疾人职工工作岗位和无障碍设施等情况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实地核查。

  第八条 经审查,对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予以认定,颁发《社会福利企业证书》,同时在企业提交的残疾人证件上加盖“已就业”印章(见附件7)后再退回企业;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不予认定,在《社会福利企业资格认定意见》上书面说明理由并退还企业,同时退还残疾人证和残疾军人证。

  第九条 福利企业实际安置就业的残疾人职工或在职职工人数发生变化,且仍符合福利企业资格条件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认定机关提出用工情况变更申请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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