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上海市儿童保健所:
为积极推进儿童保健事业的发展,提高儿童健康水平,促进儿童早期发展,卫生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特制订了《
全国儿童保健工作规范(试行)》(以下简称
“工作规范”),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请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
“工作规范”的职责要求建立健全服务网络和提供必要的服务条件。同时要对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和提供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定期开展绩效评估和质量控制。
二、各级各类开展儿童保健的医疗保健机构必须严格按照
“工作规范”的职责和要求,认真做好儿童保健的技术服务和健康教育,并配合妇幼保健专业机构做好规范管理和质量控制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