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评选工作的通知
(沪质技监管〔2010〕4号)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今年在全国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决定,全市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精心组织,扎实工作,在质量宣传、质量提升、质量服务、质量整治和质量建设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为充分肯定“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取得的成绩,巩固成果,鼓励全系统继续创新奋进,市局决定表彰一批“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评选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评选对象为:上海质监系统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取得优异成绩、为质量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共不超过12个。
“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个人表彰评选对象为:上海质监系统在“质量和安全年”活动中表现突出、工作成效显著的个人。共不超过24名。
二、推荐条件
(一)上海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单位条件。
先进单位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要求,按照市局和本单位“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部署,积极开展各种活动,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业绩突出;
2. 结合本单位、本地区工作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在质检工作体制、机制创新,构建长效机制方面成效显著,具有很好的借鉴和带动作用;
3. 积极开展产品质量专项整治和区域性质量问题集中整治,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在解决群众关心的产品质量问题,遏制区域性产品质量问题等方面成效显著;
4. 在加强质检基础能力建设,提升质检水平等方面有重大创新、成效显著;
5. 在应对突发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中反应迅速、恪尽职守、严格把关,有效维护国家利益,保障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
(二)上海质监系统“质量和安全年”活动先进个人条件。
先进个人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和安全年”活动的要求,为提高质量、保障安全作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