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医疗卫生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储备必要药品、医疗器械,加强特殊医院、病房建设,确定参与森林火灾应急医疗卫生人员名单,制订医疗卫生队伍和物资调度等方案。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当地人民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部门组织医疗专家进行救治;死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6.4 物资保障
森林扑火物资供应,实行省、市州、县市区分级负责制。省负责全省性或跨市州森林扑火应急物资的调度,必要时,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国家援助。市州、县市区负责本辖区扑火应急物资供应,必要时,可向省申请援助。
建立森林扑火基本应急物资储备制度。省级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5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300万元的储备库。各市州和1级、2级森林火险县要建立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扑火物资储备不少于100万元的储备库。其他有林地区的县市区和林场(采育场)、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风景名胜区等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的扑火任务和扑火力量,储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器材。要加强对扑火储备物资的管理,及时补充和更新,以确保森林扑火所需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驻湘部队、武警和民兵应急分队,由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配备必要的扑火机具器材。
武警森林部队的物资器材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6.5 经费保障
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按《湖南省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
6.6 技术保障
各级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火场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增雨等技术保障;森林防火专家组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现场指导。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建立森林防火专家信息库,汇集各个领域能够为森林防火提供技术支持的专家学者的全面信息,为扑火工作提供技术保障。
6.7 宣传与培训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应采取多种形式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宣传森林火灾预防和应对的基本知识与基本技能,增强群众森林防火意识和提高支持、参与森林扑火的自觉性。
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森林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以及林业部门、干部职工安全扑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原则上每2年组织1次专职扑火指挥员业务知识培训。
7. 监督管理
7.1 预案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