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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通知

  森林火灾信息发布遵循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省政府新闻办按照《湖南省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做好森林火灾信息发布工作。
  4.8 应急结束
  森林火灾扑灭后,当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力量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除余火,安排足够人员看守现场,经扑火前线指挥部检查验收合格,由启动预案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宣布应急行动结束,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 后期处置

  5.1 火灾评估
  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林火卫星监测热点信息或实地勘查,会同有关部门评估森林火灾损失情况。
  5.2 灾民安置及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并重点保证基础设施和安居工程的恢复重建。
  5.3 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工作总结,重点是总结分析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上报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调查报告。

6. 保障措施

  6.1 通信保障
  各地应建立省、市、县、林场与火场的森林防火通信网络和火场应急通信保障体系,配备与扑火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和通信指挥车。要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手机、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6.2 队伍保障
  市州和有林地区的县市区、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专业或半专业的森林扑火队伍,组织群众志愿者扑火队伍,以基本满足森林扑火应急工作需要。当森林扑火救灾需要临时动员社会力量时,由火灾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
  需要跨地区增援扑火力量的,由火灾发生地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经省或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批准实施。
  调动武警森林部队扑救森林火灾,根据《武警森林指挥部驻湘部队指挥调度办法》执行。
  调动驻湘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公安消防部队,由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部队调动有关规定协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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