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统一的森林火灾报警系统。任何公民一旦发现森林火灾,应通过电话等形式向当地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警。对卫星监测的林火热点,各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接到核查通知后2小时内将核查结果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建立统一的火灾报告制度。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规定向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森林火情。发生下列森林火灾之一时,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1)省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2)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3)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7)市州行政交界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8)需要省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以上森林火灾的准确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接到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报告后,立即电话报告省应急管理办公室,并随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等情况。
4.3 扑火指挥
4.3.1 扑火前线指挥部
各级人民政府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后,有关领导和人员应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根据扑火工作需要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组织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主要职责是:
(1)组织火灾现场侦察,掌握火场及周围的具体情况(包括燃烧面积、森林可燃物类型;火灾现场地形、地势、风向、风速、气温、火势蔓延速度;火灾现场周围的居民、设施以及影响火灾扑救的有关条件);
(2)制订扑火作战计划,计算所需扑救力量,合理划分扑火战区,进行具体分工,组织指挥扑火战斗;
(3)掌握扑火进程,根据火灾现场变化适时调整扑火力量;
(4)做好火灾现场后勤物资保障,确保扑火的基本需要;
(5)做好火灾现场扑救人员的安全避险工作,严防人员伤亡事故发生;
(6)及时传达、落实上级的命令、指示,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火灾现场情况;
(7)火灾扑灭后,组织力量清除残火,派人看守火灾现场,严防死灰复燃。
4.3.2 指挥原则
(1)逐级指挥。坚持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必须执行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命令。为避免指挥混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无特殊情况不得越级下达命令。
(2)统一指挥。扑火前线指挥部是扑火现场的最高指挥机构,参加扑火救灾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