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Ⅳ级响应:火灾发生单位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难以控制,受害森林面积超过50公顷;造成1—— 2人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火场持续12小时内尚未扑灭明火等三种火情之一时,火灾发生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森林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县市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火灾情况向市州报告。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1.2 Ⅲ级响应:发生在县市区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持续24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火灾发生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工作。市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次火灾扑救情况。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时向省人民政府和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通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有关成员单位;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协助指导开展扑救工作。
4.1.3 Ⅱ级响应:发生在市州行政边界、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火场持续4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3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者5队以上重伤;已经烧人或者直接威胁城镇、农村居民聚居点、重要设施、危险品仓贮以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革命纪念地核心地区等五种火情之一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立即报告省人民政府,向有关部门通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预案。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坐阵省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调度;派出工作组到现场设立省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指挥火灾应急救援;根据火灾发展态势,请求国家支援。
4.1.4 1级响应:发生在省际行政边界地区、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火场持续72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烧毁森林面积1000公顷以上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等四种火情之一时,省人民政府启动应急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长指挥应急救援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组建火灾现场督导组、综合调度组、后勤保障组和技术咨询组等专门工作组,分工协作,联合开展应急救援。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专家组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省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每2小时向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1次情况。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启动《国家处置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时,省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赴火灾现场协调设立国家扑火前线总指挥部。
4.2 火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