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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推进执行和解。根据不同案情采取灵活执行方式,积极促成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慎用、巧用、敢用执行强制措施,以强制执行措施促成执行和解。对需要采取搜查、扣划等强制手段取得被执行人财产的,引导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履行债务,通过采取互相让步的和解方式解决。
  第七条 注重行政协调和解。按照“坚持合法审查,促进执法完善,依法规范撤诉,力求案结事了”原则,加大与行政机关、行政相对人的协调沟通力度,提出协调和解参考方案,促成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达成和解,和谐解决行政争议。
  第八条 健全司法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对接机制。加强对人民调解、行政调解指导,加大调解方法创新,大力开展邀请调解、委托调解、联合调解。发挥社会多元调解主体作用,根据案件不同类型特点,由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以及个人参与、协助或主持调解,积极调处各类纠纷。经过人民调解、行政和解达成的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各级法院应依法立案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出具司法确认书,赋予诉讼调解的法律效力,并把这类案件计入法院调解结案数。
  第九条 完善调解激励机制。省法院适时修订《全省中级法院综合考核办法》,将刑事调解和解、行政和解、执行和解等项目纳入考核范围,提高调撤工作在各中院综合考核中的分值权重;进一步完善司法统计内容,对各地法院开展调解案件数量、调撤率等定期通报。各中院应相应修订对辖区内基层法院考核办法,强化各类案件调解和解工作考核。各级法院要建立健全完善审判绩效考核机制,将调撤率、信访率、办结案件社会效果作为重要指标纳入业绩考评和目标管理,采取表扬、给予奖励、授予调解工作能手称号、将调解业绩作为评先评优和晋职晋级的重要考量因素等方式,鼓励引导法官多调解、快调解。
  第十条 加大调解保障工作力度,对因加强调解而减少诉讼费的法院,省法院考虑运用诉讼费转移支付政策,提供补贴。加强与党委政府沟通协调,妥善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不得为多收诉讼费减少调解结案。各级法院要在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物质装备等方面给予调解工作支持,同时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着力解决调解队伍人员不足、经费短缺、配套机制不完善等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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