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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9]88号 2009年12月4日)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纠纷,最大程度地促进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维护我省社会的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精神,结合我省法院调解和解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意见:
  第一条 深入落实“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把调解和解作为首选和最佳的结案方式,尽量通过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各类纠纷。除涉及公告送达或者没有调解可能等特定情形可直接裁判外,原则上都要优先考虑以调解和解方式处理。同时,要妥善处理调解优先与依法裁判关系,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禁止违法调解、强迫调解以及为片面追求调撤率而弄虚作假、久调不判、以拖逼调等情形。
  第二条 深入落实“全程、全员、全面”调解原则,将调解和解工作贯穿于立案、一审、二审、再审、执行、信访等全过程,形成人民陪审员、法官、庭长、院长共同参与调解的人员层级,鼓励有关党政机关、社会团体或者个人参与协助调解,将司法调解从民商事案件领域,扩大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轻微刑事案件、行政案件、执行案件。
  第三条 加强立案调解。根据案件受理情况,配备专门人员,设立“立案调解中心”,将立案调解贯穿于诉前保全、立案、执行立案、申诉和申请再审立案、信访接待等各个环节。在立案审查阶段送达《调解建议书》,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案件受理后,积极促成审前调解结案,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庭审案件的数量。
  第四条 深化民事调解。重点强化劳动争议、借款合同、婚姻家庭、买卖合同、人身权等受理数量较大案件的调解,着力解决涉及金融机构、国有企业案件调解难问题。支持相关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依法调处民事纠纷。及时研究解决调解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和好的做法,进一步提高各类民事案件调撤率,到2011年底,全面实现全省中级法院、基层法院民事一审案件调撤率分别达到50%和60%以上的指标要求。
  第五条 强化刑事调解和解。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自诉、轻微刑事三类案件为刑事调解和解工作对象和重点。加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民事部分的调解力度。轻微刑事案件依法尽可能适用缓刑。对能够悔罪、认罪,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谅解,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被告人,量刑时适度从宽,一般不顶格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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