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评估工作细则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财产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不属本辖区范围内的,应从委托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或评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委托评估机构名册中选定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个案委托中评估机构的选定活动,由人民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纪检监察室代表、评估机构代表组成摇珠小组实施。
  评估机构代表从《司法委托专业机构名册》中产生,按代码顺序轮流选定三家评估机构各派一名代表。评估机构代表参加摇珠的,应持有本机构的授权证明。
  第十二条 摇珠活动由司法委托管理部门承办人主持,纪检监察室代表现场监督、评估机构代表操作摇珠。
  摇珠活动开始前,司法委托管理部门的承办人应向参与摇珠的机构代表、监督人员发放与摇珠相关的资料,展示摇珠设备,尤其是每一个珠粒上的号码,并演示摇珠动作。
  第十三条 摇珠结果应经摇珠小组成员签名确认并填写《××法院摇珠选定机构确认表》。
  第十四条 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是委托评估案件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估的。
  第十五条 在每一轮司法委托评估摇珠活动中,经摇珠被选定的评估机构不再参加本轮此后的摇珠;当全部评估机构均被摇中后,再全部进入新一轮司法委托评估的摇珠。
  第十六条 因评估类别特殊、且名册中符合要求的评估机构不超过2家,需指定评估机构的,应填制《××法院司法委托审批表》,并说明指定理由层报审批。
  第十七条 人民法院对外委托评估的,应向评估机构出具《××法院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应包括案由、委托事项、委托要求、评估基准日、评估期限等内容。
  第十八条 人民法院向评估机构出具《司法委托评估委托书》时应一并移送有关评估材料,并填制《××法院司法委托材料移送签收表》。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