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未成交的,由被执行人负担拍卖机构因拍卖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因拍卖机构违法或违规而撤回或撤销拍卖的,不支付拍卖机构佣金或实际支出费用。
第三十四条 对外委托拍卖案件时,委托法院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拍卖师执业资格;
(二)监督拍卖展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监督拍卖机构是否按照拍卖期限发布拍卖公告,并对拍卖公告的内容进行审核;
(四)检查拍卖机构对竞买人的登记记录;
(五)审查拍卖机构是否就拍卖标的物瑕疵向竞买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审查竞买人的资格或者条件;
(七)监督拍卖中优先购买人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
(八)同时拍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拍卖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相关费用的,审查对剩余财产的拍卖是否符合规定;对不可分或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监督拍卖机构是否采用了合并拍卖的方式;
(九)根据审判、执行部门通知撤回、暂缓、恢复拍卖等事项;
(十)审核拍卖报告内容及所附材料;
(十一)监督拍卖机构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委托法院发现受托拍卖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委托或者撤销拍卖:
(一)拍卖公告不符合规定或者不作公告的;
(二)未按照规定展示标的物,不如实披露拍卖标的物瑕疵或擅自夸大拍卖标的物瑕疵的;
(三)未经委托法院同意,擅自降价拍卖的;
(四)未经委托法院同意,擅自取消或者暂缓拍卖的;
(五)采取不正当手段限制竞买人参与竞买;
(六)拍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以竞买人身份参与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
(七)委托法院认为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司法委托管理部门应当在委托拍卖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将委托拍卖的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存档。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与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本细则未涉及的有关委托拍卖事项,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委托管理工作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