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税法实施以来免税投资收益调减数额较大的问题,各单位要在汇算清缴后续管理中高度关注企业投资收益的来源及渠道,严格区分持有收益和转让收益,以享受不同的税收政策。对于符合条件的持有收益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对于转让收益要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摸清境外投资分布,加强境外所得的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与外管局、发改委、国资委等部门的联系,取得辖区内纳税人境外投资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境外投资国别、投资数额、利润分回等情况并进行登记,与汇缴申报表对比分析,查实境外所得是否申报纳税以及纳税是否正确。对隐瞒境外所得不进行申报缴税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深化社会化管理力度,进一步推行双层审核
近几年的汇缴工作中,我们要求纳税人年度申报时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在税企双方搭建了沟通的桥梁和纽带,将审核关口前移,对于提高汇缴质量和降低纳税人的涉税风险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对此,各单位要继续坚持这一行之有效的做法,汇缴申报中要求纳税人(青地税函【2009】5号文21条规定的特殊纳税人除外)提交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同时要加大对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缴鉴证报告的审核力度,保证鉴证报告质量。对于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导致纳税人不缴少缴税款的,要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处理,不再接受其出具的鉴证报告,并及时向市局报告。
七、加大评估检查力度,强化后续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进一步根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纳税评估、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依托信息化,人机结合,指标分析,数据比对,全面评估,重点检查,先评后查”的原则,对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优惠期满后由盈转亏、企业所得税贡献率低、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纳税调减金额大、隐瞒境外所得、纳税风险较高等纳税人深化汇缴评估检查,深入核实纳税人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保护企业所得税税基的完整准确。
评估检查工作应在9月底前完成,10月15日前向市局报送评估检查总结、报表及典型案例,市局将通报评估检查情况并择优推广。
八、认真总结,按时报送汇缴报告和有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