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6号)第
二条规定“从2007年起,我国境内所有用人单位招用依法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都应到登记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青岛市《劳动合同网上备案管理办法》(青劳社[2007]54号)第三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变更、续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均应按照本办法进行网上备案。”因此,企业只有与其员工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并报经劳动部门备案,其合理的工资薪金才能税前扣除。
4、《青岛市监管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试行办法》(青国资委[2009]60号)第二十条规定:“审核备案意见应视为合理工资支出,税务部门依据税法规定可予以税前扣除。”该条规定是否意味着对于超过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适用于国资委监管企业),不得在税前扣除?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
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因此,对于市国资委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超过市国资委审核备案总额的工资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5、企业在前三季度所得税申报中零申报或只申报很少一部分税款,大部分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中申报缴纳,对于企业这种不按照实际情况预缴所得税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第
一条规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对未按规定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按照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内资企业用人民币购美元按照协议支付给外方的佣金, 无法取得发票,只有银行出具的人民币购汇凭证,能否作为税前扣除的原始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