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市)县级管理,今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
2、成都市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1: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
| 账户养老金
|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累计缴费年限数×1%
| 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含利息)÷计发月数
|
附件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
| 计发月数
|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
| 计发月数
|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
| 计发月数
|
60
| 139
| 64
| 109
| 68
| 75
|
61
| 132
| 65
| 101
| 69
| 65
|
62
| 125
| 66
| 93
| 70及以上
| 56
|
63
| 117
| 67
| 8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