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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四)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基金管理和监督)

  建立健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分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区(市)县级管理,今后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市和区(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十一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可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本市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1、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

  2、成都市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附件1:成都市城乡居民养老金计发办法

基础养老金

账户养老金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

累计缴费年限数×1%

本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含利息)÷计发月数



  附件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

领取养老金年龄(周岁)

计发月数

60

139

64

109

68

75

61

132

65

101

69

65

62

125

66

93

70及以上

56

63

117

67

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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