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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给基本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本人自愿,达到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的,也可继续缴费至缴费年限满15年止,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二年龄段人员死亡后,其个人帐户本息未领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第三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达到供养年龄后按月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四)第四年龄段人员,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付土地次日起参加养老生活保障,按规定一次性缴纳养老生活保障费后,享受养老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四年龄段人员死亡后,其个人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未领取完的部分可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

  养老生活保障实行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出资相结合的方式。个人缴费、集体缴费和政府出资占总费用的具体比例原则上按照3:3:4的比例。

  被征地农民养老生活保障待遇标准,按照以收定支的原则,与缴费水平挂钩,不低于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提高而相应提高。具体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按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符合其他社会救助政策的,可享受相应待遇。

  四、医疗保险

  被征地农民按照不同年龄段,实行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一、四年龄段的人员参加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第二、三年龄段的人员,原则上参加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自愿申请参加统筹地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不低于5年的缴费补助。

  城市规划区外的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不低于10年的缴费补贴。

  五、就业培训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劳动保障部门要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被征地农民进行就业前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技能和就业能力,免费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且未实现就业的被征地农民按《湖南省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实施办法》(湘劳社工字〔2006〕72号)规定,每人可享受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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