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实施绩效工资的同时,对义务教育学校离休、退休(职)人员发放生活补贴,具体标准由市人事局、市财政局确定。其中,离休人员生活补贴标准的确定办法按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署《关于解决离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纪发〔2008〕40号)规定执行。绩效工资不作为计发离退休费的基数。
(五)完全中学中从事非义务教育教师(含离退休教师)的津贴补贴问题,由学校统筹考虑。对学校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六)经批准同时受聘到管理、教师或工勤岗位工作的人员(纳入校长绩效工资分配的对象除外),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确定其基本工资标准的岗位执行。
(七)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工作人员职务变动时,从变动职务的下月起执行新任职务的绩效工资标准;在职人员在法定休假期、工伤治疗期间和确诊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经批准的长期病休人员,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被评为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发当年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其基础性绩效工资也应视情况减发直至全部取消;工作人员因犯错误受处分期间按有关规定年度考核不评定等次的、年度考核被评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病假(身患癌症、重性精神病等重症疾病的除外)超过6个月的、一个月事假累计超过7天的、一个月旷工2天以上的,应相应扣减奖励性绩效工资;受刑事处罚期间只发放生活费的,停发绩效工资或生活补贴。
五、经费保障与财务管理
(一)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和离休、退休(职)人员生活补贴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切实加强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免除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等费用的规定,坚决杜绝“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现象。学校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各类政府非税收入一律按照国家规定上缴市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利用收费收入和义务教育保障经费以及其他教育专项资金发放津贴补贴。
(三)学校绩效工资应专款专用,分账核算。绩效工资通过市财政局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以银行卡的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得发放现金。
六、组织实施
(一)各有关部门要统筹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与我市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等各项工作。要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理实施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市直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平稳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