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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深地税发〔2009〕461号)


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2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基层局应严格按照财税〔2009〕112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审核界定跨年度老合同的范围和执行期限,不得随意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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