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使用公文主体,语言规范、简明、严谨、平实,不得使用推测性或含义不清的词句。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做到文字规范、字迹清楚、文面整洁。
(五)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案由”填写规范。
(六)当场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对外送达的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编注案号。
(七)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按要求填写当事人情况。根据案件情况确定“公民”或者“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两栏不能同时填写;当事人为公民的,姓名应填写身份证或户口簿上的姓名;住址应填写常住地址或居住地址;“年龄”应以公历周岁为准;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填写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地址等事项应与工商登记注册信息一致,不得随意省略和使用代号;当事人名称前后应一致。
(八)询问笔录、现场笔录、勘验(检查)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制作并交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当事人宣读,由当事人逐页签字或盖章确认。当事人认为笔录内容无误的,应在笔录上写明“以上笔录无误”字样,并签名注明日期。当事人发现笔录有误的,可以要求修改笔录,在每一处修改的地方,要让被询问人一一签名,予以确认。当事人要求作较大修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在笔录后另外书写,并签名确认。
(九)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的审核或审批意见应表述明确,没有歧义。
(十)向当事人告知和送达的通知书、告知书等对外文书,必须以处罚机关名义作出,加盖本机关公章。需要交付当事人的文书中设有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直接签收;也可以由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委托代理人签收。文书中没有设签收栏的,应当使用文书送达回证。
(十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中注明加盖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印章的地方必须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当清晰、端正。执法文书尾部要求签名或注明日期的,必须准确无误,并由执法人员、审核人、审批人等手签姓名,不得机打。
第六条 评查具体要求
(一)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案卷
1、主体
(1)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否具备法定资格;
(2)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内和管辖区域内实施行政处罚;
(3)被处罚主体(被强制主体)认定是否准确;
(4)告知行政复议主体是否全面、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