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局关于印发《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的通知
(珠交字[2009]357号)
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为了加强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我局制定了《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珠海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关于印发交通行政执法风纪等5个规范的通知》(交体法发〔2008〕562号),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水平,强化系统内部监督,完善交通行政执法队伍考评措施,根据省交通运输厅有关交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精神,结合我市交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评查的主体和对象
(一)评查主体: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局办公室负责指导交通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工作。
(二)评查对象:本市交通系统具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审批)职能的部门和直属执法机构。
第三条 评查范围
评查范围:市交通主管部门及直属执法单位当年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审批)案卷。
第四条 评查方式
由评查主体对评查对象的执法案件、行政许可案件,根据案件登记表随机分别抽取10件案卷进行评查,每年评查1-2次。
第五条 评查基本要求
(一)交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使用A4型纸制作。文书中的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应填写单位全称,文头应与盖章单位一致。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制作文书时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有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制作。
(二)执法文书首页不够填写的可附页记录,并标注页号,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并标注日期。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三)交通行政执法文书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不得遗漏和随意修改。无需填写的,应当用斜线划去。对外使用的文书需要作出修改的,应重新制作;重新制作有困难的,在修改处加盖公章。文书中除编号、数量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的外,其余应当使用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