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缴费55元。其中3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2.政府补助55元。其中3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2010年下半年开始,各院校应于每年的9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统一为大学生办理参保登记及缴费手续。对不参保的学生,由其本人签字确认。
(二)大学生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大学生所在院校代收代缴,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在该院校账户上扣取。
属本市财政承担的补助部分由市(区)财政部门根据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征收计划30日内分别划拨到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和门诊统筹基金专户。
属本市财政承担以外的政府补助部分,由各院校按隶属关系向相关财政申请。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各院校参保人数生成征收计划委托银行30日内在该院校账户上扣取。
四、医疗待遇
大学生参保后其医疗待遇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及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但其待遇享受时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大学生每学年参保缴费(含本学年参保)后待遇享受时间从当年9月1日起至次年8月31日止。
(二)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参保的,其待遇享受时间从2010年的3月1日起至2010年8月31日止。
五、医疗管理
大学生医疗管理按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及门诊统筹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大学生市外发生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住院医疗:大学生在假期和休学、实习期间离开本市,因疾病需在家庭所在地或实习地住院治疗的,应选择当地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同时告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返校后凭学校确认其家庭所在地或实习地的证明、就医资料及相关费用单据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付手续。
(二)门诊特定病种:大学生在假期和休学、实习期间离开本市,因患门诊特定病种需在家庭所在地或实习地治疗的,应事先书面告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其在市外发生的门诊特定病种费用可按市内就医规定支付。
(三)急诊医疗:大学生在市外发生的急诊抢救或急诊住院医疗费用按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处理。
(四)普通门诊:大学生在市外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但对因休学、实习离开本市时间一年及以上的,由学校开具相关证明,其门诊统筹年度筹资金额包干给个人使用。
(咨询电话:12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