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珠海市财政局、珠海市教育局关于在珠海就读的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珠人社〔2009〕2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妥善解决大学生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及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在广东省就读的大学生以及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技工学校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通知》(粤府办〔2009〕56号)有关要求,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我市就读的大学生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
本市就读的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全日制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应按本通知规定,以院校为单位参加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大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门诊统筹)的年度筹资标准按本市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和门诊统筹相应标准执行。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具体如下:
(一)个人缴费85元。其中6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二)政府补助85元。其中60元进入未成年人医疗保险基金,25元进入门诊统筹基金。
低保及重度残疾大学生参保,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本市市、区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分担。这两类人员由其所在院校负责确认身份,参保时应提供家庭所在地县(区)级或以上民政、残联部门出具的证明。
大学生参保所需政府补助资金,按所在院校(含分校区)隶属关系,分别由中央、省和我市财政安排(具体政府补助安排见附表)。
三、参保时间与缴费方式
(一)各院校可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为本院校大学生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下称本学年参保)。未在此期限内办理的,可于2010年2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以院校为单位再次统一办理,其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标准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