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借款人逾期不偿还贷款本息时,贷款人在贷款逾期5个工作日内通知担保机构,同时抄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在贷款逾期30日内可共同向借款人催讨。
(二十三)经催讨如借款人不能偿还全部本息,贷款人可按规定向担保机构发出担保履约通知书,同时抄送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担保机构在接到担保履约通知书后即对催讨无果的担保债务先行代偿。
九、风险补偿
(二十四)担保机构在先行代偿担保债务后,即可向所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兑现风险补偿金。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后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兑现风险补偿金的决定。
(二十五)经审查符合兑现风险补偿金条件的,由所在市政府有关部门在一个月内将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50%的风险补偿金,一次性足额拨付给担保机构。担保机构代偿担保债务的另外50%部分,由担保机构承担。
十、追偿和质押专利权处置
(二十六)担保机构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可依法采取措施积极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进行变现。
(二十七)担保机构对有条件还款但故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可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对确有困难,一时无法还款的借款人,保持债权有效性,待借款人财务状况好转时再催还;对借款人被合并或收购的,合并或收购方必须负责还款。
(二十八)担保机构追偿或处置质押专利权所得收入,首先用于支付处置成本,剩余资金在代偿资金以内的部分按照1∶1的比例分配给市风险补偿资金和担保机构,超出代偿资金的部分全额返还给借款人。
十一、激励措施
(二十九)担保机构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综合考虑承担的风险、合理的回报以及借款人的承受能力,力求在借款人承受范围内取得与承担风险相适应的合理回报。经与借款人协商一致,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担保换取利润分红,即担保机构按照约定比例获得借款人的利润分红。
2.担保换取期权,即在约定期限内,担保机构可以按照约定价格购买借款人约定比例的股权,担保机构有权放弃该认购权。
(三十)贷款人应对质押贷款给予适当利率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