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担保机构和贷款人按其单位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调查、评审,担保机构和贷款人对担保贷款达成一致的,即可办理担保贷款手续。
(十五)担保和贷款手续办理。
1.借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专利权质押合同。
2.贷款人与担保机构签订保证合同。
3.借款人与贷款人签订借款意向书。
4.借款人持专利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借款意向书等相关材料,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出质登记,专利权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5.提前解除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和质押期限届满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注销手续;延长质押期限的,借款人应当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延期手续。
(十六)在借款人办妥专利权出质登记等相关手续后,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十七)合同备案及信息报送。
1.借款人应及时将保证合同、贷款合同、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证书复印件等报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专利权证书按质押合同的约定妥善保管。
2.贷款人应将质押贷款有关信息及时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并加强与其他贷款人的信息交流。
3.贷款人应当及时将质押贷款的笔数、金额、期限以及违约等有关情况向试点市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管部门报告并抄送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七、贷后管理
(十八)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及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查询专利权的法律状态,督促借款人维护被质押的专利权合法有效。发现问题及时向贷款人和担保机构通报,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同时报省知识产权局。
(十九)担保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定期检查借款人质押的专利权状态及变化,了解被质押的专利权市场行情及变现能力,提高担保成功率。
(二十)贷款人在进行贷后监控时,有权依据贷款合同监督贷款资金用途,并应持续关注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偿债能力以及被质押专利权的(市场)价值变化情况,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
八、正常还贷、逾期及代偿
(二十一)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全部义务后,贷款人或担保机构应在借款合同终止的同时将相关证明资料交还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