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企业主要负责人无不良信贷记录和刑事犯罪记录。
8.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担保机构、贷款人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四、拟质押专利权的条件
(七)拟质押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且法定有效期限到期日至少为质押期限到期日的两年后。
2.不存在知识产权纠纷。
3.不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4.专利已经批量生产产品或者应用到生产实践中并形成产业化经营规模,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良好的经济效益。
5.提出拟质押专利权的借款人必须是合法的专利权人。专利权为两人以上共有的,应提供全体专利权人同意质押的书面文件。
6.国有企业、三资企业等拟以专利权质押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7.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五、贷款用途、期限和额度
(八)质押贷款重点支持具有高成长性、产品附加值高、市场前景好、研发能力强、知识产权清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九)质押贷款只能用于技术研发、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项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股票、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
(十)质押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
(十一)质押贷款的额度不超过专利权评估价值的50%,且上限一般为500万元人民币。
六、贷款程序
(十二)担保及贷款初步意向。借款人向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提出申请,与担保机构以及贷款人达成担保及贷款的初步意向。
(十三)专利权价值评估。借款人可委托经担保机构认可的资产评估机构,对拟质押的专利权进行价值评估,获得评估报告书。
(十四)贷款的申请和审查。
1.借款人向所在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提出质押贷款申请,申请书须包括企业情况、担保机构意向、贷款人意向、贷款项目情况、专利权价值评估报告书等内容。
2.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科技、财政部门完成审查,审查通过的,出具质押贷款推荐函,将项目推荐给相关担保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