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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肥、芜湖和蚌埠三市政府要在试验区专项资金中设立市级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市风险补偿资金”),资金数额应该能够保证兑现本市发生的质押贷款代偿损失。担保机构在共担质押贷款高风险的同时,共享企业高成长的收益。

  二、对担保机构的有关要求

  (三)参与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担保机构,须向所在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申请备案,经同意后方可开展试点工作,并享受所在市试点工作方案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

  (四)担保机构申请备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主要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2.成立1年以上,实收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3年(成立不到3年的按实际成立年限计算)年代偿率均不超过4%。

  4.具有开展试点工作的业务能力。

  5.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认为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五)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在收到担保机构的备案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接受备案。同意接受备案的,应及时向担保机构发放接受备案通知书,并将担保机构的申请材料和接受备案通知书报省知识产权局备案。试点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根据担保机构的具体情况,确定接受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一般为1-3年)。有效期满后,担保机构应重新申请备案。

  三、借款人应具备的条件

  (六)本办法所称借款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在试点市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法人。

  2.符合《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的规定。

  3.企业的产品(服务)属于《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中《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确定的范围。

  4.企业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技术开发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4%以上。

  5.企业有原始性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等可持续的技术创新活动,有专门从事研发的部门或机构。

  6.企业近2年连续盈利,且利润能够保持稳定增长;或企业成立不到2年,上年度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利税率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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