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技厅等部门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政办〔2009〕129号)
合肥、芜湖、蚌埠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安徽银监局)
为贯彻落实《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试行)》(皖发〔2008〕18号)有关支持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联合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要求,帮助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缓解资金困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速成长壮大,决定在合肥、芜湖、蚌埠三市开展专利权质押贷款试点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专利权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自己拥有的专利权向担保机构作质押,由担保机构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取得贷款人一定数额的贷款,并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贷款方式。
本办法所称贷款人,是指依法设立、可以在试点市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一、试点原则
(一)省予指导,市为主体。根据《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试行)》(皖发〔2008〕17号)有关要求,省有关部门负责质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协调和指导,省科技厅牵头对试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合肥、芜湖、蚌埠三市政府是试点工作的实施主体,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试点工作方案,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试点工作方案报送省创新办,同时抄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和银监会安徽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