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用)款主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借(用)款主体要对贷款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定期报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的报告,借款主体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余额对账制度。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借款主体分别与用款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等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借(用)款主体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借(用)款主体的项目实施、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要立即责令纠正,直至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用)款主体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消、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应事先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的意见,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贷款申请、审批程序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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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款主体取得项目有效 │ │借款主体审核同意后将 │
│批文后向借款主体提交 │───────→│ │───────→
│《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 │项目申请资料转报领导 │
│料 │ │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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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 │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
│位审核项目申请资料,提│───────→│目准备通知书》,项目进│───────→
│出审核意见 │ │入开行评审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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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请资料经开行安 │ │开行安徽省分行将国家 │
│徽省分行评审后转报国 │───────→│开发银行审核结论通知 │───────→
│家开发银行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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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借款 │ │开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主│
│主体发放《贷款项目批准│───────→│体及用款主体进行合同 │
│ │ │谈判,签订《项目借款合│
│通知书》 │ │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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