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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与国家开发银行第四轮开发性金融合作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五章 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借(用)款主体要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成本,提高贷款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借(用)款主体要对贷款项目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第二十四条 建立项目建设和贷款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制度。用款主体向借款主体定期报送关于项目建设、资金使用及还款情况的报告,借款主体汇总后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建立贷款余额对账制度。每半年和年度终了后,借款主体分别与用款主体、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开发银行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等有关数据。

  第二十六条 借(用)款主体按国家基本建设要求办理项目竣工验收手续。

  第二十七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借(用)款主体的项目实施、贷款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改变项目建设内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现象的,要立即责令纠正,直至停止对相关项目的贷款发放,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借(用)款主体在贷款未清偿完毕之前,发生关闭、撤消、破产、合并、兼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情况,应事先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的意见,重新落实偿债责任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贷款申请、审批程序示意图

┌───────────┐        ┌───────────┐
│用款主体取得项目有效 │        │借款主体审核同意后将 │
│批文后向借款主体提交 │───────→│           │───────→
│《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        │项目申请资料转报领导 │
│料          │        │小组办公室      │
└───────────┘        └───────────┘

┌───────────┐        ┌───────────┐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 │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项│
│位审核项目申请资料,提│───────→│目准备通知书》,项目进│───────→
│出审核意见      │        │入开行评审程序    │
└───────────┘        └───────────┘

┌───────────┐        ┌───────────┐
│项目申请资料经开行安 │        │开行安徽省分行将国家 │
│徽省分行评审后转报国 │───────→│开发银行审核结论通知 │───────→
│家开发银行      │        │领导小组办公室    │
└───────────┘        └───────────┘

┌───────────┐        ┌───────────┐
│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借款 │        │开行安徽省分行、借款主│
│主体发放《贷款项目批准│───────→│体及用款主体进行合同 │
│           │        │谈判,签订《项目借款合│
│通知书》       │        │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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