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和调整市福利院有偿寄养收费标准的通知
(汕价〔2009〕265号)
汕头市福利院:
你院《关于要求调整有偿寄养业务收费标准的请示》(汕福字〔2009〕19号)收悉。近年来,由于物价、人工费用等有所上涨,根据省局从严掌握原则和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规范和调整我市福利院有偿寄养服务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对现行的收费标准进行分类规范,具体收费项目为:床位费、伙食费、护理服务费、综合服务费、入院体检费、出入院手续费。
二、适当提高伙食费和护理服务费收费标准,降低床位费标准。护理服务费按护理类别、服务内容和服务强度的不同规范服务内容,明确收费标准。床位费按房间类别进行分等级收费标准。其他收费项目暂不做调整。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表。
三、以上收费标准从2010年1月1日起试行一年,逾期失效。试行期间你院应对有关收费情况进行收集,试行期满,再向我局重新申报收费标准。执行期间凡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
你单位接文后,应按规定到我局办理《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的换领手续,做到明码标价,亮证收费,接受群众监督。
附件:汕头市福利院寄养项目收费标准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附件:
汕头市福利院寄养项目收费标准表
类别 | 房间格式 | 房号 | 单位 | 收费标准(元) | 室内配置及服务内容 |
床位费(元) | 伙食费(元) | 护理服务费(元) | 综合服务费(元) | 合计 |
介护 | 一类(1:1)Ⅰ级 | 一房一厅 | A座:304、305、306、307、404、405、406、407、504、505、506、507 B座:206、207、301、306、307、406、407、501、506、507、601、606、607 | 月/人 | 540 | 360 | 1250 | 60 | 2210 | 1.配床位2张,住一位受托者,配备一名护工专门负责协助个人卫生、居室卫生、饮食等护理,客厅和卫生间单用。 2.室内配置:床上用品、床头柜、衣柜、电视柜、杂货架、沙发、电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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