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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区清理整顿非法制售豆制品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区政府(管委会)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豆制品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摸底,查清辖区内生产加工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放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统计证照齐全和无证照生产经营者数量,分类造册,建立档案。

  (二)清理整顿阶段(2009年11月21日至12月20日)

  由各城市区政府(管委会)牵头,质量技术监督、工商、卫生、公安等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1. 对豆制品生产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排查,杜绝无证、无照非法生产加工行为。

  对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生产加工豆制品的单位和个人要限期申办,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要及时验收发证,使其生产合法,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依法予以处理。基层政府要确保辖区内企业、单位或个人不向违法生产者提供场地、汽源、水源等生产条件。

  加大生产加工过程监管执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对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用的原辅材料、生产用水、包装容器、环境卫生等进行认真检查,严厉打击超范围和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及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2. 加大市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及销售无证、无照豆制品的行为。

  严把入场经营关。工商、市场发展中心等部门要加强对农贸市场、超市、量贩的管理,审查入场豆制品经营者的许可证照,未取得合法许可证照的,不得从事豆制品的经营。

  严把产品供货关。各豆制品经营者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并保存备查,不得经销无证、无照单位或个人生产的豆制品。

  3. 加强餐饮单位豆制品采购使用管理。卫生部门对各宾馆、饭店、食堂等餐饮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完善豆制品的采购使用工作。各餐饮单位应当购买使用具有合法资质豆制品单位或个人生产加工的豆制品,并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建立查验记录制度,不得采购使用无《食品生产许可证》、无《营业执照》的单位或个人生产的豆制品,确保豆制品消费安全。

  4. 建立规模化豆制品生产企业,扶持规范企业做大做强,各区组织具有合法资质的豆制品生产单位合理布局供应网点,以确保市场供应和人民生活需求。

  (三)总结巩固阶段(2009年12月21日至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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