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市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评选表彰全市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的通知
(洛政办〔2009〕1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综合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残疾人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优化残疾人事业发展环境为重点,以改善和提高残疾人生活水平为目标,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广大残疾人和残疾人工作者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事迹感人、时代特征鲜明、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为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和中华民族扶残助残传统美德,倡导“平等、参与、共享”的现代文明社会残疾人观,树立自强自立和敬业奉献精神,推动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推荐、评选、表彰全市自强模范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弘扬人道主义思想,倡导扶残助残社会风尚,激励残疾人自强自立,鼓励残疾人工作者敬业奉献,树立典型,扩大影响,广泛宣传残疾人事业,促进残疾人事业在新时期新起点上加快发展,奋力把改革开放和和谐社会建设不断推向前进。

  二、表彰奖励事项

  全市自强模范、扶残助残先进集体、扶残助残先进个人、残疾人之家、先进残疾人工作者。

  三、评选条件

  (一)全市自强模范:在全市经济社会建设中自强不息,锐意进取,遵纪守法,取得优异成绩,事迹特别感人突出,有广泛社会影响和较好群众基础的各类残疾人。

  (二)扶残助残先进集体:长期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工作,关心残疾人事业,坚持扶残助残二年以上,扶残助残措施得力,成绩显著,形成良好的集体助残氛围,受到社会和残疾人普遍好评的社会各单位(集体),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认真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在依法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等方面成绩突出。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