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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
(渝办发〔2010〕4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确保我市林业持续、快速发展和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健康有序推进,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牢固树立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我市地处长江上游和三峡库区腹地,保护好森林资源,对维护三峡库区和长江中下游生态安全、建设森林重庆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刻把握《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关于建设长江上游生态文明示范区和构建长江上游生态屏障的现实意义,牢固树立森林资源保护意识,正确处理好保护森林资源和开发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好近期利益与远期效益的关系,决不能以破坏森林资源、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要进一步加大森林资源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营造全社会主动参与森林资源保护的良好氛围,切实保护好我市森林资源。

  二、切实规范集体林权流转管理

  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各区县(自治县)要根据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炒买炒卖林权,防止农民失山失地,确保农民长期拥有可持续就业和增收的生产资料。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依法采取转让方式流转林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经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入股、抵押或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原发包的集体经济组织备案。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和宜林荒山荒地,在明晰产权、承包到户前,原则上不得流转,确需流转的,应当进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流转方案须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同意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并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等方式流转。区划界定为公益林的林地、林木,暂不进行转让,但在不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前提下,允许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用于发展林下种养业或森林旅游业。要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维护林区的和谐稳定和森林资源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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